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起,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以在淘宝网店刷单获利为由,多次让被害人唐某某通过QQ向其转账钱财,并承诺以现金方式返还并支付提成给被害人唐某某。
2017年12月12日至14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再次以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多次通过QQ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元后用于赌博或肆意挥霍;2017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以购车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4500元后用于赌博或肆意挥霍。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所骗取的上述款项未能返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2018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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