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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诈骗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山东省荷泽市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9日,侦查机关一次重报;于2020年6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8日,侦查机关二次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在2019年08月27日13时至15时许,刘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派出所斜对面自己经营的淋水器档口处工作时,苏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赣B4****重型厢式货车来到其经营的淋水器档口处,苏某某以借钱还信用卡为由,再从信用卡套现还钱给事主刘某某,并以借壹万元给二百手续费为诱惑,先后三次一共诈骗了事主刘某某人民币70000元。二、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钟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大道**路段路旁边自己经营水果摊位处卖水果时,苏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D****快递货车来到其经营的水果摊位买水果,苏某某以借钱先还网上货款,再向网上货款平台借钱还回给事主钟某某,并以借伍千元给一百手续费为诱惑,先后二次一共诈骗了事主钟某某人民币10000元。三、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蓝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自己经营的博白补轮胎店里工作时,苏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D****快递货车来到其经营的轮胎店更换轮胎,苏某某以没有钱结算更换轮胎费用为由向事主蓝某某借钱先还网上货款,再向网上货款平台借钱还回给事主蓝某某,并以借一万元给三百手续费为诱惑,先后六次一共诈骗了事主蓝某某人民币8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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