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文某某租用侯某某位于恩施市**路**巷**楼作为办公地址,并成立了******有限公司。2019年6月,文某某陆续招募软件开发人员陆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负责开发软件(陆某某负责软件后台运行,苏某某负责软件前台管理),招募周某某、邓某某、商某某等人负责软件销售和寻找代理发展客户在软件中充值。2019年10月,陆某某、苏某某开发一款炒外汇的手机APP软件,取名为“浦汇国际”,该软件能通过后台控制玩家盈亏。当月底,文某某在网上租用香港的服务器,将该软件系统放置在服务器中正式对外开放,客户可通过二维码下载软件,并在手机上操作,同时周某某、邓某某、商某某等人通过QQ、微信寻找下线代理,代理发展客户为玩家在软件中充值,文某某在软件中设置的充值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文某某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绑定在软件后台后,玩家充值欠款可以直接进入文某某绑定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中。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共在网上发展客户200余名,累计充值1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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