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8********,藏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3日、9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经补查,于2020年10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尉某某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李某某处得知了嘉峪关酒钢集团有限公司有旧楼棚户区改造工程。尉某某将该旧楼棚户区改造工程信息告诉其同学高某某,高某某让尉某某试着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李某某取得联系。同年12月21日,尉某某介绍高某某在兰州安宁区刘家堡一家茶馆认识了苏某某和李某某,苏某某告诉高某某她可以去嘉峪关帮忙问问工程招标情况。当苏某某谈及吃饭、住宿费用问题如何解决时,高某某拿出3万元现金给了苏某某,并与苏某某约定,工程介绍成功后按合同造价的2%-3%给苏某某提成,如果介绍不成,苏某某介绍工程的花销由高某某承担,送礼的钱款苏某某退还给高某某。之后,苏某某委托其朋友石某甲、石某乙帮高某某打听、联系嘉峪关酒钢集团冶金有限公司旧楼棚户区改造工程,苏某某也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前往嘉峪关酒钢集团冶金有限公司办理招投标事宜。与此同时,苏某某以跑工程、给领导送礼拜年为由分三次先后向高某某索取钱款14.9万元及2箱五粮液、4条软中华,但终因高某某标书报价过高未能中标。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李某某向高某某退回工程保证金1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9年12月份还款140000元。约定期限截至,苏某某、李某某未能履行约定且失去联系,高某某遂报案。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李某某被刑拘后,李某某姐夫委托田某某向高某某退款153600元,高某某表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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