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为王某某制作了“中深投平台”和“汇通宝平台”虚假的宣传网页,共获利4000余元。而且苏某某本人并不制作网页,而是在网上接到活后,再把活包给其它专业制作人员。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的帮助作用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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