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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2月2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以前是*甲银行信贷部员工,以此博得被害人信任。苏某某以非法敛财为目的,以通过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

一、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得知某某甲想办理贷款购买车位,但某某甲所办的贷款只能用于消费,不能直接用于房产及投资,于是苏某某称可以作为消费方帮助某某甲,让某某甲将所贷的人民币110000元转入其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4667********),其通过现金再转回给某某甲,苏某某收款后一直没有把钱转回某某甲,其拒不归还该款项,后苏某某于2019年3月离职,某某甲多次试图联系苏某某也没法联系,于是发觉被骗。

二、 2019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得知前客户霍某某准备到建设银行办理贷款,苏某某就联系霍某某称霍某某对贷款的流程不熟悉,可以陪同霍某某一起到银行办理贷款,以此骗取霍某某信任,在霍某某成功办理了人民币 1000000元额度的贷款后,苏某某又称该笔贷款金额必须通过操作6笔流水才能激活使用,以可以帮助霍某某操作为由,骗取霍某某,苏某某在霍某某公司1楼办公室的电脑上操作,在霍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霍某某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1100********)上的人民币400000元转进了自己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1100********)上。次日,苏某某联系霍某某称昨天其将霍某某账户上的人民币400000元转走并用于投资,现需让霍某某出钱再投资人民币150000元,否则前面投资的人民币400000元将无法收回,骗取霍某某将人民币150000元转到其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1100********)上,霍某某在钱己经被苏某某骗去的情况下,出于无奈只能让其签下借条。后霍某某多次试图联系苏某某也没法联系,才发觉被骗。

三、 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联系前客户张某某,称可以帮助张某某办理额度为人民币600000元的贷款,但要先收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的手续费,因张某某之前曾在*甲银行办理贷款,且当时是由苏某某经手办理的,于是张某某就相信了苏某某,于2019年5月2日将人民币30000元手续费转到苏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4667********)上,后苏某某找到*乙银行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让刘某某替张某某办理贷款,刘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上门替张某某办理贷款,但由于贷款系统审核不通过,未能成功办理贷款,于是张某某联系苏某某,苏某某称可以归还收取的手续费,但现在手头上没钱,过段时间会归还,事后张某某一直没有收到苏某某退还的手续费,且一直没法联系苏某某,才发觉被骗了。

四、 2019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联系前客户关某某,称可以帮助关某某办理额度为人民币500000元的贷款,但要先收取关某某人民币25000元的手续费,因关某某之前曾在*甲银行办理贷款,且当时是由苏某某经手办理的,于是关某某就相信了苏某某。次日,关某某支付给苏某某手续费人民币25000元,但苏某某一直没有帮关某某办理贷款,后来关某某多次联系苏某某退还手续费,均无法联系到苏某某,才发觉被骗。

五、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联系马某某,称可以帮马某某办理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的贷款,后苏某某安排*乙银行的工作人员刘某某为马某某成功办理了该笔贷款。其后,苏某某再次联系马某某,称还可以帮马某某办理额度为人民币3500000元的贷款,且要求马某某先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的手续费。2019年6月8日,苏某某找到马某某,并让马某某通过刷卡机分两笔共刷了人民币 100000元手续费,支付手续费后苏某某一直没有帮马某某办理贷款,且失去联系。

六、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联系陈某某,称可以帮陈某某办理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贷款,陈某某称只需要办理额度为人民币600000元的贷款,苏某某称要先收取人民币30000元手续费,陈某某通过微信使用绑定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514600********)于2019年5月7日、5月13日分别给苏某某转账了 15000元,共30000元,苏某某在收到30000元手续费后,联系了*乙银行的工作人员刘某某上门替陈某某办理贷款,但由于贷款系统审核不通过,无法替陈某某办理贷款,于是陈某某多次联系苏某某退还收取的手续费,但苏某某失去联系,均没有回复,于是陈某某才发觉被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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