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193903202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苏家6号,杭州市**医院医护人员。2018年7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董某某假冒客户,以做业务打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朋友肖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后肖某某根据苏某某的指示又将5万元转账至苏某某账户内。苏某某获得非法利益1万余元,其余款项被被告人董某某花用。
案发后,董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赃款5万元,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向被害人退赔1万元,均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其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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