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到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一本。同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持上述证件到新昌县**幼儿园担任教师。2017年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利用上述证件先后2次从新昌县教育体育局领取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动到新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已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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