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州市高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与被害人马某甲因家庭琐事在家中房间内发生争吵,后马某甲离开房间,十几分钟后,苏某甲见马某甲还未回房间,就出去查看,苏某甲来到院子内,看见马某甲吊在院子大门旁铁硼下的铁杆上,苏某甲上前抱住马某甲的腹部将马某甲的脖子从绳子中弄出来,在抱的过程中,因没抱稳致使马某甲向后摔倒,头部着地受伤,鼻子、嘴巴出血,苏某甲先将马某甲往厕所、花坛方向拖行了一两米放在地上,后又将马某甲抱到寝室放在床上,打电话给张某甲及张某乙,称马某甲上吊了,让二人开车来送马某甲去医院及打120电话,后张某甲开车载张某乙赶到苏某甲家,三人将马某甲抬上车往随州市中心医院送,在途中遇到前来接人的救护车,在救护车上,医生经过检查确认马某甲已经死亡,后苏某甲等人将马某甲拖回家办丧事。2019年3月23日,马某甲的哥哥马某戊打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马某甲符合头枕部受减速运动损伤(如摔跌)致多发脑挫伤、蛛网膜下出血后因颅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
2019年9月24日,马某甲的女儿苏某乙、苏某丙出具谅解书,对其父亲苏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120接诊记录材料,关于马某甲颈部损伤情况的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苏某乙、苏某丙、张某乙、余某某、马某乙、苏某丁、马某丙、马某丁、张某甲、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曹某某的证言;3. 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随)公(司)鉴(法病)字【2019】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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