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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住曲靖市******村委会*****号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曲靖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云******号白色五菱微型车在曲靖市**区**乡**村委会***村**号附*号其家住房门口场院上向前行驶时,所驾车辆左侧与正在玩耍的其子苏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苏某甲因钝性暴力损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车辆检查及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过失犯罪,且已取得家人的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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