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受他人雇请在北流市**镇**村**组林某甲屋地处,用铲车运泥回填屋地,苏某某在驾驶铲车运输泥土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周边情况,致使被害人林某乙(3岁)被其所驾铲车辗压致死。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系因被车辆碰撞碾压造成颅脑毁损而死亡。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7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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