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1********,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镇**村**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于2020年07月05日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7月27日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0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9月03日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09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苏某某在**村**林地内耕种两块地,第一块地**地(也叫**、**、**地)地块为二十多年前村委会分给各户村民的荒地,后来因为规划,村民在各自分得的荒地内栽植林木。因林木成活不好,树木枯死后栽植了果树,果树没有成活后一直撂荒。第二块地**镇**村**南边(也叫**、**) 地块为村集体林地, (该地块中间部位有南北方向三趟子成材杨树将该地块分为两块地) 苏某某没有通过村委会私自将**村**南边(**、**) 林地占用做场院(打谷场),从 2014年至 2018 年苏某某在自己私自占用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玉米,并打水井一眼。2015年苏某某将村委会分给的**地和村分给李某某的**地地块一同治理,经过和李某某协商同意,苏某某可以在李某某地块内种地。2016年苏某某在村委会分给的**地和村分给李某某的**地地块内耕种农作物高粱草,2019年苏某某将自己私自占用地块和村委会分给的**地及村分给李某某的**地地块都开沟栽植杨树。经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鉴定: 苏某某种植农作物玉米地块在《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业用地保护利用规划 (2010 -2020)》数据库**镇**村6林班232、295、304、 308小班之内,小班林种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树种杨村,属林地。 GPS 实测林地三宗地总面积20.81亩,其中: 第一宗地(苏某某、李某某(**地)11.16亩、第二宗地(**)苏某某0.76亩、第三宗地(**) 8.89亩。上述地块不在《2005 年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范围内。根据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地类查看说明: 地块一地类为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地块二地类为有林地,地块三地类为有林地。苏某某在其耕种农作物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