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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2********,壮族,高中文化,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9月21日移送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苏某某于2012年在“果壮山”成立**采石场,向他人收购生产线并自行开采矿石,2017年办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后,苏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改变林地用途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民工用挖掘机、爆破机、碎石机等工具对田东县**镇**村的“果壮山”山坡处进行矿石开采。经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田东县**公司**矿区分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9484公顷。

本院认为, 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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