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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街,现住址延吉市**街**居**-**-**室,个体。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延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8月1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犯金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于2013年夏季的一天,将延吉市**镇**村集体土地,位于延吉市**站北侧共计20000㎡(30亩)耕地,以每平方米100元,总价200万元的价格,非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同案犯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三人使用。

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使用上述土地堆放建筑材料、器械、建房,造成耕地大面积毁坏,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破坏的耕地面积共计14048㎡(21.072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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