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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苏某某在北京**巴彦淖尔**分公司担任临时负责人期间,通过发放宣传广告、业务人员口口相传、礼品促销等手段,大力宣传e租宝互联网金融,向社会发布信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为e租宝承揽客户275人,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公众存款86135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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