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7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住丹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丹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丹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动将自己持有的一支疑似改装步枪上交到丹巴县公安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长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苏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上缴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苏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交的枪支现存于丹巴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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