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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巷**号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家中,缴获由苏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鉴定,一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弹的制式枪支,另一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5.04J/CM2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7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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