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巷**号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家中,缴获由苏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鉴定,一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弹的制式枪支,另一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5.04J/CM2。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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