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1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及罗某某(另案处理)至禁渔区即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宗宅附近小溪电鱼,由苏某某提供电鱼工具并电鱼,罗某某负责装鱼,共非法捕捞各类小鱼33条。后二人被当场抓获,所有鱼类均已放生。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情节,积极修复社会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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