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0********,汉族,大学本科,教师,家住贵州省贞丰县小屯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家中准备好鱼网、车内胎、木板及桨等工具后,驱车前往贞丰县北盘江镇**村**,将鱼网理好后把木板放在车内胎上坐起,用桨划着到水里面放网,捕获1条鲤鱼、11条鲢鱼。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捕获的鱼进行称量,重量为3.97KG。案发后,苏某某已进行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及物证照片;2.书证;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扣押划桨、木板、渔网、车内胎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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