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平山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3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赫章县平山乡发香河村陈家渡口处麻布河里用渔网捕鱼时被古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渔网一张,野生鱼8条。经称量,苏某某捕捞到的河鱼净重0.25kg。赫章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称,经测量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使用的渔网网目尺寸为1.3厘米,在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使用此渔网捕鱼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案发后,苏某某已购买11.1kg鱼苗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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