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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狩猎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寿光市**街道**村**号,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30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和同案人傅某某一起在双庙街上购买两张捕鸟网,二人先后将两张捕鸟网下在前张庄一沟边和一鱼塘边并通过该方式捕获三只斑鸠。因二人发现时斑鸠已死亡,二人遂将3只斑鸠吃掉。后经鉴定,被捕获的斑鸠为山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多次表示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猎捕时两次发现活鸟均及时放生,可见主观恶性不大。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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