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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5日23时许,徐闻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与海滨派出所联合到徐闻县海安港海军码头处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邓某某租用湛江市****有限公司的油罐式货车,由司机蒙某某、押运员蒙某甲驾驶车牌号码为粤G59****重型罐式货车从湛江市麻章区运载20多吨柴油到徐闻县海安港海军码头以每吨6450元的价格销售给粤徐渔33****船。经审查,由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联系粤徐渔33****船购买柴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负责联系车辆及运载柴油,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销售柴油,从中获取利润。经过磅称重,当天所查获的粤G59****油罐车所运载的柴油净重为20.11吨,按其销售价格每吨6450元计算,值款129000多元。

2017年11月17日,我局将苏某某销售的柴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主要危险性:该物品的闪点(闭杯)为54度,属于易燃液体;2、建议比照办理的类项和编号:该物品被列入GBl2268中的第3类,UN编号:UNl202,名称和说明:柴油;3、包装要求:包装类别:三级。2017年11月2l日,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为:20.11吨柴油共值款79866.865元人民币(徐价认简[2017]8 19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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