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莲塘镇南街96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3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2009年以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不具备行医资格,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在横县莲塘镇、平马镇和陶圩镇租赁房屋开办牙医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8年5月29日、2019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非法行医两次被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9年5月28日,又被横县卫生健康局查处。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苏某某非法行医,没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没有造成就诊人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危害,也没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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