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部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村**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7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甲驾驶湘******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舜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舜耕路淮化新村南门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韩某某发生碰撞,致韩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案发后,苏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韩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27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苏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韩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9月22日,苏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8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认罪认罚,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综合全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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