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彝族,1973年**月**日出生,美姑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61973********,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交通肇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8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苏某乙、苏某丙、瓦某某、吉某某、额某某、阿某某)从凉山州美姑县方向往成都市方向行驶。18时50分,当车行使至348国道1888公里500米,与桥梁左侧混凝土护栏相撞,造成阿某某当场死亡,苏某乙、苏某丙、瓦某某、吉某某、额某某、苏某甲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认定:被害人阿某某死亡原因鉴定为交通损伤致重型颅脑损伤至中枢神经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01月15日,经马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车辆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但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本次事故中主观过错较小,案发后既有投案的自首情节,还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取被害方谅解的事实,且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行为,依法可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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