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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9********,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济南市莱芜**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1时10分许,苏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莱芜区**街锦瑟年华店门口,被交警莱芜区大队民警出警过程中查获,经现场询问并对苏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检验,苏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5±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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