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6日12时许,苏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苏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苏某丙、王某某(另案处理)、苏某丁(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清真全羊老店二楼单间内将朱某某、朱某甲、戴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戴某某、朱某甲、朱某某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是够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