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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安盟检察分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由兴安盟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兴安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兴安盟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苏某乙、苏某甲、陈某甲、杨某某等人在境外(菲律宾)成立博美娱乐公司,架设具有赌博功能的博美娱乐网络平台,依托平台开发经营时时彩、分分彩、福彩3D、北京赛车等具有赌博功能的娱乐网站,雇佣周某某为赌博网站作域名解析等网络技术服务,在境外(马来西亚)设博赌网站推广客服中心,雇佣艾某、陈某乙(另处),陈某乙又雇佣刘某甲、刘某乙、何某、史某等人通过微信、QQ、手机APP、网络广告等方式向国内的代理推广介绍博美娱乐赌博网站内的各种游戏及返利政策,再由国内的各级代理,发展自己的下线玩家(参赌人员)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并通过互联网参与赌博,以此种方式在网上开设赌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兴安盟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苏某甲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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