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二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份间,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提供三张麻将桌给周边邻居老人打“厦门麻将”,并从中抽水渔利。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前述场所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还在该场所抓获参赌人员李某某、张某某、苏某乙、王某某等人,并缴获麻将桌3张,麻将牌三副,赌资人民币271元及“水钱”人民币1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经核对无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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