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08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2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与曾某某到桃源县**镇一餐馆吃饭。席间苏某甲喝了二瓶七度牌啤酒。当天22时40分许,苏某甲驾驶湘******号小型客车自石门县人民医院往石门县**街道**社区路段行驶,当车驶至**社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苏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6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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