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32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住灵川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0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马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管理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尧山路桂林市殡仪馆旁荒地上的非法销售劣质柴油站点购进劣质柴油后,单独或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将柴油运至桂林市灵川县潭下镇、灵川县百花路等地出售给苏某乙、涂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5万元。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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