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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浩、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苑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徐州市铜山区**路改造工程公开进行招标。杨某某(另案处理)为了中标上述工程,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因**公司有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等优势,杨某某担心如**公司参与投标,将大大减少其中标几率,遂通过口头说服和金钱贿赂方式,让苑某某给予帮助。后苑某某在**公司已经投标的情况下,采用不派遣建造师到场的方式放弃开标。最终,杨某某借用的徐州**公司以814万元的价格中标。

另查明,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将杨某某所送5万元退缴给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苑某某不起诉。

对苑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上交至公安机关的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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