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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乡**村,现住址张北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苑某某驾驶冀GY****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库大道与北辰路十字路口北被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抓获,现场经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通过张家口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05mg/100ml。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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