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府**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茂品。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BQ***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苑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8.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