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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69********,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茂品。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BQ***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苑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8.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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