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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不诉〔2018〕33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4196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区**乡**庄**号。2017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辽G****7、拖挂牌照号为辽G***7挂的危险品运输车,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责押运,使用证号为津公(危)字150001****由河北沧州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液态氨,后被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该证号为津公(危)字150001****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苑某某运输的物品的具体成分和性质,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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