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辽G****7、拖挂牌照号为辽G***7挂的危险品运输车,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责押运,使用证号为津公(危)字150001****由河北沧州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液态氨,后被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该证号为津公(危)字150001****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苑某某运输的物品的具体成分和性质,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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