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因突发疾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