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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危险驾驶)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住扎鲁特旗******平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因突发疾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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