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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寻衅滋事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7月份,内蒙保康图布信人薛某某向潘某某先后借款各50万元,月利二分五,2014年末月利涨至三分,薛某某每月按时偿还利息。在2016年8月份时,薛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时偿还利息,潘某某纠集苑某某、李某某等人强行将薛某某承包的于海屯**厂的大门用勾机堵住,不让拉砖的车辆出入,**良及工人,不让工人干活,潘某某强行将薛某某**厂霸占,并由李某某与苑某某负责看管和经营**厂。至2018年8月份薛某某重新接手**厂,潘某某霸占薛某某的于海屯**厂长达一年半的时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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