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地河北省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6 月27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雇佣他人将被害人卢某某在**镇**村垃圾场私自搭建的场院内停放的机械挪出,并将该场院一并拆除。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19659.65元。现苑某某已与卢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卢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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