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66X,汉族,初中文化,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南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于2017年7月经工商注册,在南票区高桥镇高丰村“宜佳包子铺”开始生产、销售发面包子,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含铝泡打粉(香甜泡打粉);现场扣押其成品,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测,苑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含有铝为961mg/kg;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的公告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报告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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