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镇**村**号,于2018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苑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酒店**室,以谎称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收取相应服务费的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崔某某、孟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闫某某人民币19.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