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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 山东省临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苑某某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明知高某(已起诉)向其推销的“兰陵王”“洋河”“贵人道”系列酒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购进放于其经营的**超市内对外销售,先后通过微信向高某转付酒款12654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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