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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非法将兰山区义堂镇**村16.8亩土地转让给刘某某使用,非法获利。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对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测量,发现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非法转让的大部分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类型为耕地、设施农用地、住宅用地,属村集体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苑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及证人刘某某、书证《资产转让协议书》均能证实被转让的固定资产作价700万元,在**村委确认,转让后刘某某与村委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因此苑某某是否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以此获利不清;第二,涉案土地中设施农用地占14.81亩,也未达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追诉标准;第三,兰山区档案馆提供的2002年8月18日《中共朱保镇委、朱保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朱保工业园规划建设的意见》能证实涉案土地曾被归划为朱保工业园,用于园区建设,苑某某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建设厂房,具有一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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