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0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苗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上街区金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汇丰街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巡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苗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1.2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苗某的供述与辩解(共三次,一致)(证据卷P5-12)
证实2019年*月*日,苗某酒后驾车在上街区金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汇丰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巡警查获,其体内乙醇含量为91.24mg/100ml。
2.书证:
(1)苗某一寸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据卷P1-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苗某的个人户籍信息,系成年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
(2)到案经过(证据卷16-17)
证实苗某系现场查获。
(3)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据卷16-17)
(4)证实涉案车辆情况,苗某有C1驾驶证,被扣留。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诉讼文书卷P1-6、P15-16)
证实本案发案、立案情况、 被不起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鉴定意见(文书卷P11-12)
证实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2018年7月13日印发)中第12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苗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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