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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7********,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嘉峪关宏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北路**号,住嘉峪关市**路**嘉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军,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让王某某替其参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考试,因考试时需查验相关身份证件,王某某将其本人的照片提供给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同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从淘宝上联系制售假证人员,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身份信息为其本人、照片为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王某某使用该居民身份证替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参加**(集团)有限责任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考试。案发后,王某某将该居民身份证损毁并丢弃。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1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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