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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交通肇事案)(苗海涛)(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51********,汉族,小学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社旗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店镇河东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2020年4月22日,苗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且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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