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4〕7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79********,*族,小学文化,持A2机动车驾驶证,晋J6****(主)黑A****(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小区。2023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4日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14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驾驶晋J6****(主) 黑A****(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39滨州榆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52KM+600M路段处,与西侧路口由西向东由雷某某牵引的畜牧车相撞,从而造成两车均受损,雷某某受重伤,雷某某所有的黄牛受伤的交通事故。2023年11月24日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1月24日,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1082812023000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雷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能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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