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街**小区**号**门**室,现住高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晋E****7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平市金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峰大道与西山水上公园交叉口路段时,被高平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牛某甲、牛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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