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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粤C0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村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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