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街**村**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粤C0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村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