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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6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街**号,无前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亚伟(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岷县力源酒店饮酒后,驾驶甘JS***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教场家中,当行驶至岷县迭藏东路(重庆江北老灶火锅店门口)时与正在此路段掉头的杨某某驾驶的甘JE***6号出租车相撞,造成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苗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抽取了血样,经鉴定,苗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某某、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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