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6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泰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泰安市**街**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泰安市**街**庄小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